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我市已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一、商转公贷款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及房屋抵押贷款)尚未结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2)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3)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4)所购房产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5)借款人有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无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认同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申请担保;(6)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二、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及贷款期限
(一)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
(1)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
(2)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内;
(3)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贷成数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年限。
三、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借款人向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认同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银行初审。银行(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1、向受托银行申请的,受托银行受理并对贷款材料初审后,提交管理中心。
2、向担保机构申请的,担保机构受理并出具《担保意向函》后,由受托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移送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严格审查借款人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管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1、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2、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的,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五)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移送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担保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保证合同)等材料复核后,通知受托银行放款。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六)银行放款。
1、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担保机构专用账户;担保机构为借款人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四、其它说明
(一)商转公贷款所涉及的评估和担保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不足时,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制度。
(三)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需按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人工)5016040
网址:www.xmgjj.gov.cn 2012年1月
厦门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
序号
|
贷款材料名称
|
新建商品住房
|
二手住房
|
保障性住房(含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人才房、限价商品房)
|
单位房改房
|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
备注
|
|
1
|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
√
|
√
|
1、栏内打“√”为须提供的材料。
2、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即退还。
|
|
2
|
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单身需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格式由银行提供)
|
√
|
√
|
√
|
√
|
√
|
|
3
|
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
√
|
√
|
|
4
|
借款人及配偶近3个月收入证明(格式由银行提供)或个税完税证明
|
√
|
√
|
√
|
√
|
√
|
|
5
|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查询单
|
√
|
√
|
√
|
√
|
√
|
|
6
|
经原贷款银行确认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
√
|
√
|
√
|
√
|
√
|
|
7
|
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或受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
√
|
√
|
√
|
√
|
√
|
|
8
|
原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
√
|
√
|
|
9
|
采用担保方式的应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
|
√
|
√
|
√
|
√
|
√
|
|
10
|
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证明格式可网上下载或到受托银行领取)
|
√
|
√
|
√
|
√
|
√
|
|
11
|
个人信用报告
|
√
|
√
|
√
|
√
|
√
|
|
12
|
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商业性房地产信贷家庭住宅总面积查询表》(有效期三个月)
|
√
|
√
|
√
|
√
|
√
|
|
13
|
经原贷款银行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
√
|
|
|
|
|
|
14
|
经原贷款银行确认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
|
√
|
|
|
|
|
15
|
经原贷款银行确认的保障性购房合同(复印件)
|
|
|
√
|
|
|
|
16
|
经原贷款银行确认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
|
|
|
√
|
|
|
17
|
经原贷款银行确认的《厦门市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合同》(复印件)
|
|
|
|
|
√
|
|
18
|
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
|
√
|
√
|
√
|